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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6-10-10    来源: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4部39号令)、《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以及现行有效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是指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并委托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国有资产公开竞价交易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受理申请、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资产交割与保证金处置等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是指在国有资产处置交易中,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符合交易活动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方”)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主体,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选择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六条  省交易中心作为省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指导下,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系统;负责自建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负责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做好网上交易服务,交易结束后出具省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见证书等工作。

第七条  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网络安全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交易全量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具备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功能。

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压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确需收费的,严格执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主动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各类交易活动安全规范、合法有序。

第八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被查封、扣押、或已设立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国有资产,不得进入省级平台交易。被设置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九条  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首次开展交易业务的,需登录省级平台,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录入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级平台,填写并提交《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表》(需加盖电子签章),同时上传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包括请示、批复、审批表等);

(二)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处置委托合同;

(四)资产处置方、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分别出具的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

第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且格式符合要求的,及时签发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收到受理回执后,及时进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负责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文件(主要包括处置公告、竞价须知等),发布处置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省级平台发布当日为起始日。

公告期间,资产处置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影响竞买人报名的实质性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文件。公告实质性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处置方可以变更交易条件后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新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处置方不变更交易条件、仅延长公告期限的,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发布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处置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等工作程序后,再进入省级平台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处置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位置及瑕疵说明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起始价、有无保留价;

(四)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

(五)优先受让权情况;

(六)竞买报名的方式和截止时间;

(七)竞价的时间和网址;

(八)竞价规则、须知;

(九)交易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十)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收取买受人佣金比例;

(十一)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十二)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竞买人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相关资质等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网上竞价要求、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进行审查,并在处置公告中予以说明;资产处置方对所发布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竞买申请人可以按照处置文件的约定查看处置标的、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之前,应登录交易系统按处置公告要求进行注册。竞买申请人应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联合体申请竞买的,除符合处置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以牵头人作为竞买申请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处置公告和其他处置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并提出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处置公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标的现状(包括标的瑕疵)等完全知晓且无异议,了解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

竞买申请人若同时竞买多个标的,应当按竞买须知要求分别提交竞买申请。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后,应在处置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处置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将竞买申请人的登记及审核情况告知资产处置方。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照处置文件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起始价格的30%。保证金交纳后,竞买申请人需登录交易系统,确认竞买人资格。逾期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单笔保证金只对应一个标的。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通过交易系统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为公告中规定的加价幅度或者其整数倍。竞买人应当审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无法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周期两个阶段。

自由竞价时间:每个标的的自由竞价时间由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可以随时报价。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自由竞价时间一般不低于4小时,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低于48小时。

延时竞价周期(以下简称“周期”):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的,则启动延时竞价,从自由竞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若在延长的一个周期内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最高报价。若在延长的一个周期内又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再延长一个周期,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某个周期结束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二条  在自由竞价时间结束时,若无竞买人报价的,则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三条  有竞买人报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买受人:

(一)未设保留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二)设有保留价的,不低于保留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的,竞价不成交,该标的流拍。

处置资产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首次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标的评估结果。竞价未成交的标的,资产处置方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重新确定起始价,重新发布公告进行竞价。拟确定的起始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由资产处置方向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设有保留价的,由资产处置方在不晚于竞价开始前30分钟将保留价录入;未按时录入保留价的,相应标的交易活动自动终止。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国有资产处置《买受人通知书》及处置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约定的地点与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签订国有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处置方、买受人和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的名称;

(二)处置标的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成交价格;

(四)成交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签订国有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当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二)交易标的评估价、起始价;

(三)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成交时间、成交价格;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标的“流拍”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流拍公告。

第八章  资产交割与保证金处置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缴清成交价款,向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付清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当配合资产处置方与买受人办理资产交割和产权过户手续,并将履约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在缴清成交价款、付清拍卖佣金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确认,提请原路径退还;或者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款项由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路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款项划出至资产处置方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还。

买受人违约的,由资产处置方与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双方依照处置文件中的明确约定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与资产处置收入由资产处置方一并上缴省国库处理。

第九章  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处置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变化等原因,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

(三)系统故障,主要包括系统软硬件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专线故障、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等,导致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交易时间变更的;

(五)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处置方书面通知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的(资产处置方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六)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布网上交易中止处置公告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交易终止,由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发布终止交易公告,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退还,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重新组织交易。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消除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如果交易中止时间发生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恢复交易后仍然有效,还未提交竞买申请书的,按恢复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继续提交竞买申请;如果交易中止时间发生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只有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才能够参与交易恢复后的竞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者遗忘、泄露相关密码、未及时关注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发布的竞买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须对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取消其竞买资格,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资产处置方书面确认后,视为违约,取消其买受人资格,不予退还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一)逾期或者拒绝提交资料的;

(二)提交的资格资料与登记录入信息和上传资料不一致的;

(三)逾期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缴清成交价款的;

(五)逾期或者拒绝办理标的转移过户的;

(六)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一)未按规定发布公告公示信息的;

(二)擅自变更标的信息的;

(三)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拒绝配合办理标的转移登记的;

(五)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竞买人、买受人、资产处置方、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发现资产处置方(及其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由相关责任主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违规泄露竞买人和交易有关信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均须通过省级平台和交易系统同步发布、同步展示,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第四十四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拍卖方式的,按照省交易中心现场拍卖工作规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等网上竞价,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懂色帝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印发的《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辽机管发〔2023〕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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